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國慶選任辯護人陳俊茂律師
洪永叡律師 廖志堯 律師 鍾柏渝 律師(民國110年1月8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國慶違反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自行或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伍拾肆萬柒仟元,均沒收。緩刑伍年,並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二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完畢。
事實
一、鄭國慶於民國102年至103年間係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敦公司)之前十大股東,且立敦公司股票亦屬於證券商營業處所即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交易之有價證券,其因在櫃買中心以融資方式交易立敦公司股票,而以其所有立敦公司股票向金融機構或證券商質借資金,俟因立敦公司股價低迷,為抬高立敦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藉以套利、減輕融資利息壓力,及獲取向銀行、證券商以融資質借之更多金額,竟基於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及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犯意,乃自102年12月2日(起訴書誤植102年12月4日,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至103年4月15日止,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其住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其所掌控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證券交易帳戶,其以本人或他人(即附表一證券帳戶開戶人)之名義,利用不知情之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商或人員,連續於開盤後或尾盤前,以高於前一盤成交價3至6檔(每檔價格新臺幣[下同]0.05元)之高價委託買入立敦公司股票、或者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3至6檔(僅103年2月18日一日低於前一盤成交價11檔)之低價委託賣出立敦公司股票(具體詳情如附表四所示),及連續以其實質掌控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具體詳情如附表三所示)等方式,下單以拉抬或壓低立敦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成交明細如附表二所示),造成立敦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使立敦公司股價自每股10.40元(即102年12月2日之收盤價)上漲至每股20.70元(即103年3月日之收盤價),期間股價於每股收盤價從
10.40至20.70元之間波動(即自102年12月2日之收盤價每股
10.40元開始向上攀升,於103年3月14日之收盤價最高達每股20.70元,迄至103年4月14日之收盤價仍高達每股15.20元),已足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嗣後,鄭國慶於上揭期間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帳戶,合計獲利3654萬7000元(已扣除證券交易稅229萬8千元及證券交易手續費212萬5千元,合計共442萬3千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六所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調查局中機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鄭國慶(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89-190頁),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情事,且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亦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情形,自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之判斷: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調查局中機站詢問及本院審理中
(偵卷第13-27頁;本院卷第184、373頁),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華南永昌證券公司營業員 林秀梅 (偵卷第75-86)、證人即被告之子 鄭朝文鄭朝仁 (偵卷第103-111、129-138、頁)、證人 張楷懋 (偵卷第155-163頁)、證人即元富證券公司大裕分公司副理 林相君 (偵卷第169-176頁)、證人即凱基證券公司大里分公司營業員 傅美嘉 (偵卷第177-185頁)、證人即大眾證券公司南台中分公司營業員 蔡國卿 (偵卷第187-195頁)等人分別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被告買賣立敦股票(代號:6175)之委託下單IP對應表(偵卷第29-31頁)、相對成交及同時影響股價明細表(偵卷第33-43頁)、影響股價明細表1份(偵卷第61-73頁)、證人林秀梅之華南證券公司帳號00000-0號分戶歷史帳列印資料1紙(偵卷第165頁)、被告之華南永昌證券公司帳號00000-0號分戶歷史帳列印資料1紙(偵卷第167頁)、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相互間之關係資料1紙(偵卷第197-199頁)、被告自102年12月02日至103年04月15日買賣明細表、相對成交明細表(偵卷第201-205頁)、成交買賣前200名投資人明細表(加列綜合帳戶分配明細)1份(偵卷第219-223頁)、被告、林秀梅與華南銀行之擔保物提供約定書及擔保物明細(立敦公司股票1500張)【各擔保金額:7百萬元】收據影本(偵卷第225-229頁)、被告在華南永昌證券公司、大裕證券公司、台証證券公司之申請開戶資料(偵卷第231-233、239-2
43、247-253頁),華南永昌證券台中分公司、臺銀證券公司、元富證券大裕分公司、凱基證券中港分公司、華南永昌證券公司、凱基證券大里分公司、大眾證券南台中分公司等提出被告或證人林秀梅、鄭朝文、鄭朝仁等人之投資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偵卷第235、237、245、263、271、2
73、313頁)、證人林秀梅之華南永昌證券公司、銓安證券公司、台証證券公司申請開戶相關資料(偵卷第257-261、265-269、275-287頁)、證人鄭朝文、鄭朝仁之凱基證券大里分公司、大眾證券公司申請開戶相關資料(偵卷第289至第311、315至329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1月3日金管證交字第1030043224號函暨檢附之立敦公司股票(代號:6175)交易分析意見書摘要(偵卷第331至343頁)、櫃買中心108年8月30日證櫃視字第1080060193號函暨檢附之立敦公司股票(代號:6175)交易分析意見書(偵卷第345、389至421頁)、立敦公司股票自102年12月2日至103年4月15日之個股日成交資料1份(偵卷第427至435頁)在卷可憑。
㈡按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所謂「連續以高價買入」者,指於特定時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最高之價格買入而言;反之,「所謂「連續以低價賣出」者,指於特定時間內,逐日以低於平均賣價、接近最低賣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最低之價格賣出而言。且不以客觀上「因而致交易市場之該股票價格有急劇變化」為必要。故該條文所稱「連續」,係指多次而言;「高價」則指「在一段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委託當時揭示價、接近當日漲停參考價價格或以當日漲停參考價之價格委託買進」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1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禁止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其目的係在使有價證券之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避免遭受特定人操控,以維持證券價格之自由化,而維護投資大眾之利益。故必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或操縱股票市場行情之意圖,客觀上有對於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始克成立。而所謂炒作行為,乃就證券集中市場建制之公平價格機能予以扭曲,藉由創造虛偽交易狀況與價格假象,使投資大眾受到損害,而達操縱股票交易市場目的。故炒作行為人主觀上應有以造成交易活絡表象,對市場供需之自然形成加以人為干擾,藉資引誘他人買進或賣出,以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之意圖(最高法96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判決參照)。若行為人有以高於揭示價之價格,連續以大量或分散為數筆方式買進,以致於將市場之買價持續抬高,當有可能抬高斯時交易市場之價格。此項意圖在於行為人明明可以揭示價買進股票,卻偏要以高於揭示價或近約漲停價買進股票,有違一般交易大眾欲以低價取得股票之心理。故行為人若有此意向高掛其買進價,以謀不法之利益,應認上開規定之意圖;反之,亦然。又證券交易市場主要之機能,係在形成公平價格,此公平價格之形成,在於市場之自由運作,於自由市場中,有價證券之交易,係基於投資人對上市櫃交易股票之公司經營績效、產業未來發展、交易籌碼等資訊研判或認知,形成一定供需關係,並由供需決定其市場接受之價格。但是,如價格之形成若經過特定成員(自己、受託操作戶)間委託(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即非本於供需而形成之交易價格,此透過人為操縱行為而哄抬出之人為價格,雖具買賣形式,實為同一投資人左進右出之空頭買賣,足以扭曲、嚴重干擾市場正常交易之秩序,自屬證券交易法所禁止之操縱行為。
㈢稽之被告買賣立敦股票明細表(如附表二、三所示),詳析立敦股票交易價量變化、集中度等操縱情形。
1.首觀被告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自102年12月2日起至103年4月15日止(下稱主要期間),同年連續委託買賣而有交易之日期(如附表三所示),除102年12月2日、3日、11日、13日、16日、23日;103年1月3日、6日、13日、14日、24日、18日、19日、25日、31日;103年2月10日、20日、21日、24日;103年3月3日、11至13日、17日、18日、20日、21日、24日、25日、28日;103年4月7日、11日、15日,未進行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另期間之例假日、年末、農曆過年均未開市)外,其餘交易日均有交易而為相對交易之情。
2.被告於上揭主要期間,立敦公司股票交易占比之集中度甚高。
被告於上揭主要期間共買進40316張(占總成交量19.43%)、賣出46299張(占總成交量22.32%),共計日期(年月日)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50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
3.被告於上揭主要期間,立敦公司股價漲幅、振幅,均較同類股或大盤指數更多或更高。
立敦公司股價自102年12月2日收盤價10.4元,至103年3月17日收盤價20.7元,漲幅達99.04%;103年4月初之期間,股價在17.6元至18.4元間盤整,之後股價由103年4月9日之18.05元下跌,至同年4月15日短期低點之14.95元,跌幅達17.17%。基上,立敦股票自102年12月2日之10.4元開始上漲,至103年4月15日之14.95元,漲幅達43.75%,振幅達99.04%,日均量2356仟股(一仟股通稱一張股票,以下單位簡稱「張」),較前一個月之日均量167張,增加幅度達1310.77%,同期間同類股漲幅僅22.93%,大盤指數漲幅僅14.45%。
4.相對成交情形(如附表三)。⑴成交買進與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部分,相
對成交共計30593張,分占其買進數量75.88%、賣出數量66.07%,及占總成交量14.74%,此共有下列日期(年月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40日。
⑵另相對成交數量占當日成交量百分之5以上,且超過100
張部分,共有下列日期(年月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54日。
5.影響股價方面(如附表四)。⑴影響股價向上部分:共計日期有0000000(0次),0000000(
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等14日。
⑵影響股價向下部分:共計日期有0000000(0次),0000000(0次)等2日。
⑶影響股價同時向上及向下部分:共計日期有0000000(0次
),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0000000(0次)等13日。㈣據上詳析結果,益見被告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自己及其家人之
證券帳戶,於上揭主要期間,各日成交買進量、成交賣出量,主要來自被告以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間之相對成交所致,且觀諸被告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之內涵(統合情形詳見如附表五所示),可知委託買入或委託賣出之時間、成交數量,大部分係相同或相近,顯見被告故意使用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以大量連續、密集地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營造看好立敦公司股票前景,造成該檔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以達拉抬立敦公司股價之意圖甚明。而被告有無炒作某種有價證券之意圖,除參考是否以高價委託買進、低價委託賣出外,可從是否有相對成交造成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資為佐證,而此種不合資金有效利用或經濟效益之交易行為,更可作為行為人主觀上「意圖」炒作股票之有力佐證。參以本案立敦公司股票屬於櫃買中心交易之有價證券,依本案當時之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仍均採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之電腦撮合原則{目前採行電腦之集合競價(即「市價優於限價」及「價格優先、時間優先」)、逐筆撮合(以時間優先)原則},而所謂相對成交,係在當盤撮合時間內,同時或接續以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股票,是項委託交易方式,容易產生該盤撮合結果為自己帳戶委託買進或使用他人帳戶委託賣出之股票,而達相對成交之目的,此無異「左手買進、右手賣出」,實際上持有該特定股票之總數未變動或變動不多,倘如以當天該筆交易來計算,不僅獲利無幾,甚至無獲利空間,反而須花費不少時間精力盯盤及必須繳納手續費(買進及賣出各計算1次)、證券交易稅(賣方繳納)等交易成本,確實違反一般投資常規(即同一投資人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內,既看好該檔股票前景而買進,同時看壞而賣出)。是以,本案被告持用如附表一所示多個帳戶,卻以前揭相對成交方式,連續、密接集中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立敦公司股票,已足以影響該檔股票在市場之正常交易價格,其主觀上無非意圖製造該檔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誘引散戶投資人介入買賣該檔股票,使其得以順利拉抬股價後,再俟機出脫獲利,其操縱立敦股票股價之「意圖」,至為顯明。
㈤至於辯護人雖以本案被告以相對成交、連續交易方式,不法
操縱立敦公司股票之期間,應自102年9月1日起至103年5月14日止,並以上開期間計算被告犯罪所得;又對於買超或賣超之擬制性犯罪所得,即以差額期間之平均買價或賣價扣除成本,再乘以買超或賣超之股票張數計算,並無依據等語置辯。
1.惟查,檢察官起訴被告為操控立敦公司股票之行為時間,自102年12月2日起至103年4月15日止之主要期間,係以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買賣明細、相對成交之數量及百分比、影響股價之具體內涵等客觀數據為斷,此已詳述於前,遂將102年9月1日起至102年11月30日止(下稱前段期間),及103年4月16日至103年5月14日(下稱後段期間),均予以排除,乃因上開前、後段期間,無論在股價上波動相對平緩,或者集中交易量、買賣數量或相對交易上,也尚非頻繁,核與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4、5款所定要件,尚非相符,上情亦據證人即櫃買中心人員 邱之駿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前段期間因股價平穩,後段期間也是股價平穩,交易影響股價次數或集中交易次數,不像主要分析期間(即102年12月2日起至103年4月15日止)這麼頻繁;從股價觀察(本院卷第105-106、119頁),102年9月2日個收市價12.15元,直到102年11月22日的收市價10.35元,價格波動稍微跌一點點,不像從102年12月至103年3月之漲幅將近99%,前段期間價格波動相對平緩;依交易分析意見書呈現數據,可知在主要期間內,平均成交量2356張,前1個月(即102年11月)之日均量167張,它的成交量放大1300多%。因此,客觀判斷上,首者,先看投資人在股票市場做的行為,此要看委託及成交情形;次著,再看投資人對市場的影響,此要看影響股價的情形,由客觀數據,判斷影響股價向上天數、向下天數及同時向上向下的天數,以呈現投資人有無對股價價格造成影響,前段期間影響股價只有3次,後段期間影響股價次數價向下有2次等情詳明(本院卷第226-228、230、234、237-240頁),亦有櫃買中心109年11月16日證櫃視字第1090012469號函暨檢附⑴立敦公司股票交易情形補充(102年9月1日至102年11月30日)、⑵投資人或集團交易明細表(第109-117頁)及立敦公司股票交易情形補充(103年4月16日至103年5月14日)、⑶投資人或集團交易明細表、⑷股價操縱買賣價差計算、⑸價量分析表等件存卷可憑(本院卷第103-138頁)。是以,被告在前、後段期間,其委託交易集中度、成交買賣數量不多,造成股價影響也相對平緩,亦無其他客觀事證足認被告有違反同法第155條第4、5款規定之非常規交易行為,自不得違反刑事證據法則而率爾擴張被告犯罪事實,而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2.關於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之議題,已經最高法院於110年5月19日以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表示:「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前者,以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實際所得法」);後者,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擬制所得法」)。」,是就此議題,最高法院大法庭就違反證交法之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計算方式,為法律上一致或統一解釋,就尚未實現利得部分,採取「擬制所得法」為計算。查本案被告所犯係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5款之以相對交易方式,連續高價買入立敦公司股票,意圖拉抬立敦公司股票股價之行為,均皆屬同條文第17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性質上,俱屬違反證券交易常規而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採取上開計算方法,不僅合於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亦不悖離法律明確性、可預期性原則,有利於司法判斷穩定性及一致性,況此,既經最高法院為前揭統一法律見解,對於下級審法院即形成實質上拘束力,如同具備法規命令之效力,各級法院自有遵循適用之義務,裨兼保障人民之信賴利益。故辯護人前揭空言所辯,殊無有據,自無可採。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行為後,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於104年7月3日生效,將原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修正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修正規定,增列「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之要件,已變更上開條文之構成要件,乃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另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並未修正構成要件,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證交法規定。又本案被告係違反同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而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雖同法第171條於107年1月31日修正,於同年2月2日生效,惟犯罪之構成要件、刑罰效果均未變更,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律即現行證交法規定。
㈡次按「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
之行為:一、……。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條文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證交法第155條第2項所謂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係指不在集中交易市埸以競價方式買賣有價證券之情形而言,此觀諸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1年8月23日(71)台財證(3)字第1429號令頒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指有價證券不在集中交易市場以競價方式買賣,而在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之交易行為,簡稱櫃檯買賣。」及第4條規定:「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未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股票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有價證券為限。」(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8號判決參照),此即所謂上櫃公司股票,依上,證交法第155條第2項所規範對象,係指上櫃公司之股票。本案被告買賣之立敦公司股票,既在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即屬上櫃公司股票,自屬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所規範之對象甚明。
另按上開條文所稱「連續」,係指多次而言,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必要。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祇要於一定期間內整體綜合觀察,客觀上認為悖乎常情之多次或集合之多量,足以造成交易熱絡之外觀者,即為已足;且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各款禁止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論處,其目的係在使有價證券之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避免遭受特定人操控,以維持證券價格之自由化,而維護投資大眾之利益。故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或操縱股票市場行情之意圖,客觀上有對於某種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即構成該罪,並不以有何種結果發生為必要,性質上屬行為犯,且為抽象危險犯,而非結果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8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罪名:
核被告前揭所為,係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104年7月3日修正生效後)、第5款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論處。被告利用犯罪事實一欄所載不知情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公司或人員為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
㈣公訴人認被告另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應依同法第
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斷乙節。惟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係指有同法第155條所定第1款至第6款(第2款修正刪除)規定情形以外之其他非常規交易行為而言,性質上,乃屬概括條款,以因應交易市場、金融環境之高度快速變化為訂定,而本案被告上揭行為,固成立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4、5款之非常規交易行為,但無該條項各款以外之非常規交易或操縱情事,故本案自無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惟此與本院認定上揭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㈤想像競合犯:
又集中市場流通機制,股價操縱不易,常非以單一買入或售出行為所能操縱,而須接續一段時間以高比例大量交易始能完成,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主觀上既以單一操縱行為而接續以交易方式為之,則在該波段期間內之所有交易行為,皆在促成其非法操縱股價犯行之一部分,自應論以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59號),是被告就上開犯行,僅各成立單純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上開修正後)、第5款之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修正後)、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斷。
㈥減輕其刑:
按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證交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著有明文。
查被告對於上揭犯行,已於警詢中自白在卷(偵卷第13-27頁),且在本院判決前,已自動繳交如附表六所示之全部犯罪所得,此有本院收據存卷可佐(本院卷第391頁),是以,被告自符合上開減刑要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憑,其素行良好,然其融資操作股票失利,竟貪圖私利,以非法操縱立敦公司股價之行為,影響股票交易市場之正常交易秩序,並危害參與此股票交易之散戶大眾之權益,所為確有不該,應予相當非難;兼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得財物之數額,暨考量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374頁)及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其事後主動繳納犯罪所得財物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㈧緩刑:
末斟酌被告未曾有犯罪前科紀錄,有前揭紀錄表可憑,其已坦承面對上揭犯行,參以被告操縱立敦公司股價行為,似非聚合多人分工參與犯罪之集團組織式方式,且事後其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之支票3654萬7千元,有本院收據存卷可佐(本院卷第391頁)。是以,本院綜合上開各情,信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已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為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五年;且為敦促其日後知所警惕,遵規守法,並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二年內,向公庫支付二百萬元,以勵自新(但如緩刑期間,未履行緩刑附負擔且情節重大時,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75條之1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迭於104
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下稱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證交法關於沒收部分,於修正前證交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嗣證交法第171條第7項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107年2月2日施行,修正後證交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首先,自證交法第171條第7項之文義規定與法律體系觀諸,本條項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與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兩者規定用語不同,立法者似作不同立法,應作不同解釋,即證交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非僅限「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方無庸沒收,而明訂於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時,應優先賠償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有剩餘時,方以沒收手段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利得。次者,證交法第171條第7項之立法理由明確指明:「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犯罪所得發還對象為被害人,較原第7項規定之範圍限縮,被害人以外之證券投資人恐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於沒收之裁判確定後1年內,聲請發還或給付,保障較為不利,爰仍予維持明定,並酌作文字修正。又刑法修正刪除追繳及抵償之規定,統一替代沒收之執行方式為追徵,並依沒收標的之不同,分別於第38條第4項及第38條之1第3項為追徵之規定,爰刪除後段規定,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無非立於保護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立場,優先適用違反證交法第171條規定之犯罪所得,而排除回歸適用刑法上開規定,至於追徵部分,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並未特別規定,則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綜上,可認在違反證交法第171條案件中,倘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即應將犯罪所得優先發還之,而非先行沒收後,再由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規定聲請發還。至有關追徵部分,則回歸適用刑法之相關規定。次按,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此經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意旨在案。
㈡查被告違反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修正後)、第5款、
第2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論罪,是被告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獲利4097萬元,應先扣除證券交易稅229萬8千元及證券交易手續費212萬5千元,合計共442萬3千元,並稽核本案全卷事證,尚未見有被害人向本院請求發還或非歸屬被告所有而不應沒收部分,故本案被告犯罪所得財物合計3654萬7千元(計算式:4097萬元-442萬3千元=3654萬7千元,詳如附表六所示),因被告上揭犯罪所得財物,業經被告自動繳納在案,依證交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均予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修正後)、第5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5項、第7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芳瑜提起公訴,經檢察官白惠淑、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104年7月3日修正生效後)。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20條第4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至第7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附表一:使用證券帳戶情形。
編號帳號戶名1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鄭國慶2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林秀梅3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鄭國慶4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裕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鄭國慶5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裕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林秀梅6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鄭國慶7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帳號920W-000000-0號林秀梅8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帳號920W-000000-0號鄭朝文9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帳號920W-000000-0號鄭朝仁10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帳號653J-7103-8號鄭朝文11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帳號653J-7103-7號鄭朝仁
附表二:買賣明細資料。
單位:仟股,元日期成交買進成交賣出累積買賣超收市價漲跌幅當日成交量成交量百分比成交量百分比000000053060.5854562.29-2310.803.84874000000048378.9646576.01-510.800.00611000000071446.3366142.894811.153.241,540000000013638.0313136.635311.200.4435700000001,11363.171,07661.079011.652.641,761000000012247.7610842.289211.70-0.42255000000097049.6087244.5919012.052.991,955000000050330.4551130.9318212.302.071,651000000045334.2257843.665712.602.431,323000000020230.8400.0025512.700.00655000000041815.1874627.09-7313.304.722,753000000071029.8692438.86-28713.400.752,377000000043348.5420022.42-5413.25-1.11891000000058339.2970747.65-11012.650.001,483000000032750.9430948.14-12413.20-0.37641000000038451.1838451.18-12413.15-0.3775000000002,18969.722,12267.59-5713.150.003,139000000019139.3510521.632913.05-0.76485000000057781.8357180.973913.150.387050000000148.755031.25313.250.76160000000063553.3963853.64013.250.001,189000000012036.2910431.461613.20-0.37330000000021246.0717337.595513.200.00460000000056328.6762031.57-23713.80-2.121,96300000001,29433.871,43637.58-61915.605.763,820000000028412.9646020.99-1,57217.20-2.822,191000000076920.3287923.23-1,68218.406.973,78300000001,00517.571,25021.86-1,92718.20-1.085,71900000001,10424.981,09724.83-1,92017.55-3.574,41800000001,74037.751,25227.16-1,43216.75-4.554,60900000002417.2585525.73-2,04616.20-3.283,323000000086222.4391923.91-2,10316.552.163,843000000079630.661,08841.91-2,53317.00-0.582,596000000066828.911,00843.62-2,87317.301.762,31000000001,06345.331,06145.24-2,87117.551.442,345000000052431.1554132.16-2,88217.50-0.841,681000000077814.471,23222.91-3,33618.706.855,37700000001,11031.321,13632.05-3,36218.45-1.333,54400000001,32834.431,26132.70-3,29517.65-4.333,85600000001,07235.081,12636.85-3,34918.806.513,05500000001,17731.761,09029.41-3,83720.700.243,70600000001,23826.361,17024.91-3,85319.60-4.394,69700000001,13124.921,25027.54-4,07319.40-0.254,539000000032613.2559924.34-4,34618.75-3.352,460000000098026.321,05028.20-4,39117.900.003,723000000051425.1854026.45-4,41717.900.002,041000000046527.7748028.66-4,66018.352.511,674000000072030.4378533.18-4,72518.05-1.632,3660000000273.0720923.79-4,90717.45-3.3287800000001504.6698630.61-5,83515.20-6.743,220附表三:相對成交情形。
單位:仟股(張)日期相對成交當日成交量賣方投資人買方投資人數量百分比%000000051759.09874林秀梅,鄭國慶鄭國慶000000046576.01611鄭朝文,鄭國慶鄭朝文,鄭國慶000000057737.441,540鄭朝仁,林秀梅鄭朝仁,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13036.34357鄭朝仁,鄭朝文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00000001,00857.211,761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林秀梅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000000010741.88255林秀梅,鄭國慶鄭朝文,鄭國慶000000079540.651,955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000000048629.411,651林秀梅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40630.661,323林秀梅,鄭國慶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35112.742,753林秀梅,鄭國慶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58724.682,377林秀梅,鄭國慶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18821.07891林秀梅,鄭國慶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28219.001,483鄭國慶,林秀梅鄭國慶,林秀梅000000030948.13641鄭朝仁,鄭朝文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28537.98750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1,85359.013,139林秀梅,鄭國慶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51773.31705鄭國慶,林秀梅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60550.861,189鄭國慶,林秀梅鄭國慶,林秀梅000000015834.33460林秀梅,鄭國慶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2007.672,606林秀梅,鄭國慶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41220.981,963林秀梅,鄭國慶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97325.463,820林秀梅,鄭國慶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4568.115,621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3158.953,519林秀梅,鄭國慶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25511.632,191鄭朝仁,鄭朝文鄭朝仁,鄭朝文000000063716.833,783林秀梅,鄭國慶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85414.935,719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88319.984,418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95220.654,609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林秀梅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林秀梅000000064116.673,843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1459.211,573鄭朝仁,鄭朝文鄭朝仁,鄭朝文000000065525.232,596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000000052322.632,310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000000089938.332,345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1009.091,100鄭國慶鄭國慶000000036321.581,681林秀梅,鄭國慶鄭國慶000000058610.895,377鄭朝仁,鄭朝文鄭朝仁,鄭朝文000000090325.473,544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000000085022.033,856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林秀梅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87528.633,055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000000078712.206,445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000000084922.903,706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林秀梅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55113.943,950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000000030111.802,549鄭朝仁,鄭朝文鄭朝仁,鄭朝文000000097420.734,697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83912.546,686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林秀梅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林秀梅00000001897.332,577鄭朝仁,鄭朝文鄭朝仁,鄭朝文000000086419.034,539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27111.012,460鄭朝仁,鄭朝文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80521.613,723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000000032015.672,041鄭朝仁,鄭朝文鄭朝仁,鄭朝文,林秀梅,鄭國慶000000037122.151,674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000000056423.832,366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鄭朝仁,鄭朝文,鄭國慶00000001426.682,125林秀梅林秀梅,鄭國慶附表四:影響股價及變化情形。
單位:仟股,元日期投資人委託、成交情形前一盤揭示價格成交價格變化情形成交量佔該時段比重股票影響股價說明成交委買委賣價格變化影響股價變化收市價漲跌幅%0000000林秀梅於09:15:32:09以11.55元,委託買進22仟股,前述委託於09:15:32:43成交22仟股。10.810.7510.910.8↑410011.153.24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0.8元上漲至11元,向上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1林秀梅於09:25:59:50以10.95元,委託買進55仟股,前述委託於09:26:02:57成交55仟股。10.810.810.910.8↑3100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0.8元上漲至10.9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0.950000000鄭國慶於12:28:48:47以13.45元,委託買進204仟股,前述委託於12:29:02:04成交204仟股。13.313.313.413.3↑310013.34.72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3元上漲至13.4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3.45鄭國慶,林秀梅於13:04:28:49至13:04:28:68以13.55元至13.55元,委託買進110仟股,前述委託於13:04:32:54成交110仟股。13.313.313.3513.3↑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3元上漲至13.4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3.450000000鄭國慶於12:23:41:39以13.35元,委託買進110仟股,前述委託於12:23:43:37成交110仟股。13.213.213.2513.2↑310013.40.75該次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2元上漲至13.3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3.35鄭國慶於12:41:03:52至12:43:03:55以13.45元至13.5元,委託買進205仟股,前述委託於12:41:13:89至12:43:13:92成交205仟股。13.3513.313.3513.35↑397.16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35元上漲至13.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97.16%。→13.50000000鄭國慶,林秀梅於12:40:23:20至12:41:03:68以12.65元至12.5元,委託賣出280仟股,前述委託於12:40:28:77至12:41:13:79成交173仟股。12.812.712.8512.8↓693.5112.65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2.8元下跌至12.5元,向下影響6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93.51%。→12.5鄭國慶,林秀梅於13:12:59:79至13:12:59:80以12.6元至12.6元,委託買進8仟股,前述委託於13:12:59:96成交8仟股。12.4512.4512.512.45↑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2.45元上漲至12.6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2.60000000鄭國慶於10:58:05:04至10:58:54:65以13.4元至13.3元,委託賣出60仟股,前述委託於10:58:06:70至10:59:06:72成交60仟股。13.513.413.513.5↓48013.15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5元下跌至13.3元,向下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80%。→13.3鄭國慶於11:01:50:94以13.55元,委託買進200仟股,前述委託於11:01:51:76成交200仟股。13.413.3513.413.4↑3100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4元上漲至13.5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3.55鄭國慶,林秀梅於11:05:56:41至11:05:56:43以13.6元至13.6元,委託買進200仟股,前述委託於11:06:07:36成交200仟股。13.4513.4513.613.45↑3100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45元上漲至13.6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3.6林秀梅於11:35:46:17以13.75元,委託買進250仟股,前述委託於11:35:52:79成交250仟股。13.513.4513.513.5↑4100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5元上漲至13.7元,向上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3.70000000鄭國慶於13:01:44:11以13.3元,委託買進8仟股,前述委託於13:01:52:43成交8仟股。13.1513.1513.2513.15↑310013.05-0.76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15元上漲至13.3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3.3鄭國慶於13:24:46:58以13.3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13:24:52:72成交5仟股。13.1513.1513.213.15↑3100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15元上漲至13.3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3.30000000鄭國慶於09:38:32:94至09:38:32:98以13.4元至13.4元,委託買進212仟股,前述委託於09:38:38:70成交212仟股。13.2513.113.2513.25↑310013.150.38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25元上漲至13.4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3.4鄭國慶,林秀梅於13:16:59:49至13:16:59:57以13.25元至13.25元,委託買進4仟股,前述委託於13:17:14:26成交4仟股。13.113.113.2513.1↑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1元上漲至13.2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3.25鄭國慶,林秀梅於13:24:02:98至13:24:03:01以13.35元至13.35元,委託買進20仟股,前述委託於13:24:14:41成交19仟股。13.213.113.2513.2↑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2元上漲至13.3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3.350000000林秀梅於09:13:16:95以13.1元,委託賣出1仟股,前述委託於09:13:29:34成交1仟股。13.2513.113.213.25↓310013.2-0.37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25元下跌至13.1元,向下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3.1鄭國慶,林秀梅於09:50:39:46至09:50:39:47以13.25元至13.25元,委託買進4仟股,前述委託於09:50:45:64成交4仟股。13.113.113.2513.1↑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1元上漲至13.2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3.250000000林秀梅於10:26:23:83以13.35元,委託買進56仟股,前述委託於10:26:34:47成交56仟股。13.113.113.2513.1↑510013.20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3.1元上漲至13.35元,向上影響5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3.350000000鄭國慶,林秀梅於09:54:06:28至09:54:06:38以14.5元至14.5元,委託買進104仟股,前述委託於09:54:20:05成交104仟股。14.3514.3514.4514.35↑310015.65.76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4.35元上漲至14.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4.5鄭國慶於10:23:01:30至10:24:25:66以14.85元至14.9元,委託買進202仟股,前述委託於10:23:06:03至10:24:36:07成交202仟股。14.7514.714.7514.75↑390.58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4.75元上漲至14.9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90.58%。→14.9鄭國慶,林秀梅於11:28:14:33至11:28:48:79以15.4元至15.45元,委託買進18仟股,前述委託於11:28:22:12至11:28:52:13成交18仟股。15.315.315.415.3↑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5.3元上漲至15.4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5.45鄭國慶,林秀梅於11:36:52:22至11:36:52:56以15.45元至15.45元,委託買進6仟股,前述委託於11:36:52:25至11:37:07:25成交6仟股。15.315.3515.415.3↑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5.3元上漲至15.4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5.45鄭國慶於12:36:54:21以15.5元,委託買進100仟股,前述委託於12:37:08:80成交100仟股。15.315.2515.315.3↑4100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5.3元上漲至15.5元,向上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5.50000000鄭國慶於10:09:42:51至10:10:07:81以17.6元至17.5元,委託賣出180仟股,前述委託於10:09:48:30至10:10:18:32成交180仟股。17.717.6517.717.7↓495.2417.3-2.8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7元下跌至17.5元,向下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95.24%。→17.5鄭國慶於10:59:42:43以17.7元,委託買進110仟股,前述委託於10:59:56:53成交110仟股。17.5517.5517.6517.55↑3100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55元上漲至17.7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70000000鄭國慶於10:43:58:77至10:44:42:19以18.25元至18.3元,委託買進212仟股,前述委託於10:44:03:56至10:44:48:57成交212仟股。18.1518.1518.218.15↑310017.55-3.57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8.15元上漲至18.3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8.3鄭國慶,林秀梅於12:24:54:55至12:24:54:59以18元至18元,委託買進4仟股,前述委託於12:25:05:45成交4仟股。17.817.8517.9517.8↑4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8元上漲至18元,向上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80000000鄭國慶,林秀梅於12:40:15:01至12:41:09:45以16.6元至16.45元,委託賣出240仟股,前述委託於12:40:20:58至12:41:20:61成交195仟股。16.7516.716.7516.75↓610016.2-3.28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6.75元下跌至16.45元,向下影響6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6.45鄭國慶,林秀梅於12:57:42:91至12:59:56:29以16.55元至16.1元,委託賣出320仟股,前述委託於12:57:51:16至13:00:06:24成交320仟股。16.6516.6516.716.65↓1184.66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6.65元下跌至16.1元,向下影響11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84.66%。→16.1林秀梅於13:19:27:36至13:20:10:72以16.3元至16.15元,委託賣出195仟股,前述委託於13:19:36:55至13:20:21:57成交195仟股。16.3516.3516.416.35↓4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6.35元下跌至16.15元,向下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6.150000000鄭國慶於11:38:48:86以17元,委託買進150仟股,前述委託於11:38:58:68成交150仟股。16.7516.716.7516.75↑510016.552.16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6.75元上漲至17元,向上影響5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0000000鄭朝文,鄭朝仁於12:21:48:22至12:22:10:15以17.2元至17.1元,委託賣出150仟股,前述委託於12:21:52:63至12:22:22:64成交150仟股。17.2517.2517.3517.25↓310017.31.16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25元下跌至17.1元,向下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1鄭朝文,鄭朝仁於12:26:28:02至12:26:28:95以17.3元至17.3元,委託買進108仟股,前述委託於12:26:37:71成交108仟股。17.117.117.2517.1↑4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1元上漲至17.3元,向上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3鄭朝文,鄭朝仁於12:38:09:49至12:38:10:32以17.35元至17.35元,委託買進60仟股,前述委託於12:38:22:86成交60仟股。17.217.217.317.2↑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2元上漲至17.3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350000000鄭朝文,鄭朝仁於09:56:10:78至09:56:11:71以17.4元至17.4元,委託買進106仟股,前述委託於09:56:17:85成交106仟股。17.2517.2517.3517.25↑310017.31.76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25元上漲至17.4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4鄭國慶,林秀梅於12:12:24:79至12:12:45:21以17.35元至17.25元,委託賣出230仟股,前述委託於12:12:31:41至12:12:51:42成交230仟股。17.417.3517.417.4↓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4元下跌至17.25元,向下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250000000鄭國慶於11:14:41:95以17.75元,委託買進100仟股,前述委託於11:14:47:22成交100仟股。17.617.617.7517.6↑310017.5-0.84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6元上漲至17.7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75鄭國慶,林秀梅於13:24:43:87至13:24:43:89以17.7元至17.7元,委託買進50仟股,前述委託於13:24:52:99成交50仟股。17.517.517.6517.5↑4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5元上漲至17.7元,向上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70000000鄭朝文,鄭朝仁於10:32:36:48至10:33:24:05以18.8元至18.85元,委託買進360仟股,前述委託於10:32:39:11至10:33:29:14成交360仟股。18.718.718.818.7↑391.8418.45-1.33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8.7元上漲至18.8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91.84%。→18.85鄭朝文,鄭朝仁於10:38:33:72至10:38:34:50以18.95元至18.95元,委託買進18仟股,前述委託於10:38:39:41成交18仟股。18.818.818.918.8↑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8.8元上漲至18.9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8.950000000鄭國慶於09:55:04:30至09:55:44:39以18.35元至18.4元,委託買進16仟股,前述委託於09:55:10:41至09:55:51:65成交14仟股。18.2518.318.3518.25↑310017.65-4.33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8.25元上漲至18.4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8.4鄭朝文,鄭朝仁於10:31:23:35至10:31:24:03以18.5元至18.5元,委託買進108仟股,前述委託於10:31:33:15成交108仟股。18.318.318.4518.3↑4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8.3元上漲至18.5元,向上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8.5鄭朝文,鄭朝仁於10:38:54:15至10:38:55:13以18.65元至18.65元,委託買進108仟股,前述委託於10:39:03:34成交108仟股。18.4518.4518.5518.45↑4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8.45元上漲至18.65元,向上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8.65鄭朝文,鄭朝仁於10:44:57:04至10:44:57:83以18.7元至18.7元,委託買進120仟股,前述委託於10:45:03:46成交120仟股。18.518.518.618.5↑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8.5元上漲至18.6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8.65鄭國慶,林秀梅於12:13:45:53至12:14:03:23以18.05元至18元,委託賣出80仟股,前述委託於12:13:48:49至12:14:08:50成交80仟股。18.1518.1518.218.15↓393.02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8.15元下跌至18元,向下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93.02%。→18鄭國慶,林秀梅於12:15:40:18至12:15:40:61以18.15元至18.15元,委託買進4仟股,前述委託於12:15:48:55成交4仟股。1818.0518.1518↑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8元上漲至18.1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8.15鄭國慶,林秀梅於12:33:27:85至12:33:28:26以17.9元至17.9元,委託買進4仟股,前述委託於12:33:28:97成交4仟股。17.7517.817.8517.75↑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75元上漲至17.9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90000000鄭國慶於13:18:36:31以20.1元,委託買進108仟股,前述委託於13:18:44:05成交108仟股。19.92020.0519.9↑410020.150.24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9.9元上漲至20.1元,向上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20.1鄭國慶於13:19:06:54至13:19:43:17以20.1元至20.15元,委託買進217仟股,前述委託於13:19:14:06至13:19:44:08成交215仟股。202020.120↑396.85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20元上漲至20.1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96.85%。→20.150000000鄭國慶於09:56:04:80至09:57:24:03以20.5元至20.6元,委託買進312仟股,前述委託於09:56:05:44至09:57:25:47成交312仟股。20.4520.420.4520.45↑390.1720.70.24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20.45元上漲至20.6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90.17%。→20.6鄭朝文於10:00:36:99以20.95元,委託買進104仟股,前述委託於10:00:45:59成交104仟股。20.820.820.920.8↑3100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20.8元上漲至20.9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20.95鄭國慶,林秀梅於11:21:22:27至11:22:30:56以20.45元至20.55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11:21:27:30至11:22:37:32成交5仟股。20.420.420.4520.4↑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20.4元上漲至20.5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20.55鄭國慶,林秀梅於11:31:04:06至11:32:09:59以20.5元至20.4元,委託賣出15仟股,前述委託於11:31:07:48至11:32:17:51成交12仟股。20.620.520.5520.6↓48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20.6元下跌至20.4元,向下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80%。→20.4鄭國慶,林秀梅於11:42:31:13至11:42:31:14以20.55元至20.55元,委託買進6仟股,前述委託於11:42:37:69成交6仟股。20.420.420.5520.4↑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20.4元上漲至20.5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20.550000000鄭朝文於10:05:28:90以20.15元,委託買進99仟股,前述委託於10:05:29:73成交99仟股。202020.0520↑310019.6-4.39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20元上漲至20.1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20.15鄭朝文於13:23:07:66以19.75元,委託買進100仟股,前述委託於13:23:13:61成交100仟股。19.5519.619.6519.55↑4100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9.55元上漲至19.75元,向上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9.750000000鄭朝文,鄭朝仁於10:05:17:72至10:05:18:93以19.75元至19.75元,委託買進100仟股,前述委託於10:05:23:72成交97仟股。19.619.5519.6519.6↑390.6519.4-0.25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9.6元上漲至19.7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90.65%。→19.75鄭朝文,鄭朝仁於10:14:17:56至10:14:18:77以19.65元至19.65元,委託買進100仟股,前述委託於10:14:23:98成交100仟股。19.519.519.6519.5↑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9.5元上漲至19.6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9.65鄭國慶於12:46:00:15至12:46:00:24以19.3元至19.3元,委託賣出200仟股,前述委託於12:46:06:76成交198仟股。19.4519.4519.519.45↓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9.45元下跌至19.3元,向下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9.3鄭國慶,林秀梅於13:11:27:28至13:11:27:45以19.4元至19.4元,委託買進110仟股,前述委託於13:11:37:28成交110仟股。19.2519.2519.319.25↑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9.25元上漲至19.4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9.40000000鄭朝文,鄭朝仁於09:41:14:14至09:41:15:17以19元至19元,委託賣出100仟股,前述委託於09:41:21:12成交100仟股。19.219.1519.219.2↓410018.75-3.35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9.2元下跌至19元,向下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9鄭國慶,林秀梅於09:53:40:87至09:53:41:21以19元至19元,委託賣出100仟股,前述委託於09:53:41:42成交100仟股。19.1519.1519.2519.15↓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9.15元下跌至19元,向下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90000000鄭國慶於10:07:36:24以18.1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0:07:41:63成交10仟股。17.817.817.8517.8↑410017.9-1.37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8元上漲至18元,向上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8鄭朝文,鄭朝仁於12:52:57:06至12:52:57:79以17.9元至17.9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2:53:04:67成交10仟股。17.7517.817.8517.75↑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75元上漲至17.9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9鄭國慶,林秀梅於13:23:21:67至13:23:21:87以17.9元至17.9元,委託買進30仟股,前述委託於13:23:25:33成交30仟股。17.7517.7517.8517.75↑3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75元上漲至17.9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90000000鄭國慶,林秀梅於10:55:26:47至10:55:40:56以17.8元至17.7元,委託賣出100仟股,前述委託於10:55:26:71至10:55:46:73成交100仟股。17.8517.817.917.85↓310017.9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85元下跌至17.7元,向下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7鄭國慶,林秀梅於11:01:21:86至11:01:22:06以17.6元至17.6元,委託賣出40仟股,前述委託於11:01:26:83成交40仟股。17.8517.717.8517.85↓5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85元下跌至17.6元,向下影響5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6鄭國慶於11:01:56:57以17.9元,委託買進110仟股,前述委託於11:01:56:85成交110仟股。17.617.617.817.6↑5100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6元上漲至17.85元,向上影響5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850000000鄭國慶,鄭朝文,鄭朝仁於09:42:35:15至09:44:11:35以18.1元至18.2元,委託買進200仟股,前述委託於09:42:41:11至09:44:21:15成交200仟股。1818.0518.118↑487.3418.05-1.63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8元上漲至18.2元,向上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87.34%。→18.2鄭國慶,鄭朝文,鄭朝仁於10:02:18:85至10:02:28:20以18元至17.95元,委託賣出100仟股,前述委託於10:02:21:49至10:02:31:50成交100仟股。18.118.0518.1518.1↓399.01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8.1元下跌至17.95元,向下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99.01%。→17.95鄭朝文,鄭朝仁於10:02:47:66至10:02:49:27以18.25元至18.25元,委託買進100仟股,前述委託於10:02:51:50成交100仟股。17.951818.1517.95↑6100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95元上漲至18.25元,向上影響6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8.250000000鄭朝仁於12:13:27:19以17.7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2:13:31:88成交10仟股。17.517.617.717.5↑410017.45-3.32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5元上漲至17.7元,向上影響4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7.7鄭朝文,鄭朝仁於13:29:47:44至13:29:48:13以17.45元至17.45元,委託賣出100仟股,前述委託於13:30:00:00成交77仟股。17.7517.7517.817.75↓675.49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7.75元下跌至17.45元,向下影響6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75.49%。→17.450000000鄭朝文,鄭朝仁於10:26:57:05至10:27:17:87以16.75元至16.65元,委託賣出100仟股,前述委託於10:27:06:06至10:27:26:08成交86仟股。16.816.816.8516.8↓310016.3-6.59該等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6.8元下跌至16.65元,向下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6.65鄭朝仁於11:16:28:94以16.7元,委託買進20仟股,前述委託於11:16:37:20成交20仟股。16.316.316.416.3↑3100該委託,影響成交價由16.3元上漲至16.45元,向上影響3檔,且成交數量占該時成交量100%。→16.45附表五:走勢圖。
附表六:犯罪所得計算表。買進數量(仟股)買進金額(新臺幣仟元)每股買進均價(新臺幣元)賣出數量(仟股)賣出金額(新臺幣元)每股賣出均價(新臺幣元)40,316662,91816.443146,299766,11316.5471買超股數或買賣數量相等:實際獲利(損失)金額=(每股賣出均價-每股買進均價×賣出股數)賣超股數:已實現利得=實際獲利(損失)金額=(每股賣出均價-每股買進均價×買進股數)每股買進均價=買進金額/買進數量每股賣出均價=賣出金額/賣出數量4,192仟元買超股數:擬制性獲利(損失)金額=(期末收盤價格作為賣價-每股買進均價×淨買股數)賣超股數:擬制所得=擬制性獲利(損失)金額=(每股賣出均價-期初收盤價格作為買價×淨賣股數)期初(期末)收盤價格=10.40元買(賣)超股數=-5,983仟股36,778仟元合計:40,970仟元稅費成本=交易稅+手續費交易稅=賣出金額×3‰2,298仟元買賣金額=實際買入金額+實際賣出金額+擬制性買入金額1,491,254仟元擬制性買入金額=賣超股數×期初收盤價62,223仟元手續費=買賣金額×1.425‰(以表定最大比率估算)2,125仟元淨利得=已實現利得+擬制所得-稅費成本36,547仟元備註:1.計算期間自102年12月2日起至103年4月15日止。2.本院依據最高法院於110年5月19日以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意旨,囑託櫃買中心計算本案被告犯罪所得(且依除權、除息、減資等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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