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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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5號聲請人林素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施阿粉 00000000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裁定自民國109年9月21日下午4時整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銀行存款新台幣933元及誠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據聲請人陳報不確定價值,且該股票已於93年8月31日下線),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北師大郵局存簿及存摺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查無資料)、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表在卷可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09年11月3日新北院賢109司執消債清金消字第125號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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