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43號抗告人 吳後田 相對人 王林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2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雖於民國106年3月25日簽發附表所示面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本票18紙(下合稱系爭本票),因系爭本票均未載到期日,應視為見票即付,惟相對人並未持系爭本票向抗告人為付款之提示,形式上實無從認相對人已合法行使追索權,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違誤;另相對人遲至109年10月間始向原審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對抗告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裁定未見及此,竟准予相對人聲請,顯係違背法令,且依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非抗字第27號裁定意旨,本院應就時效抗辯有無理由加以審查,始合於非訟事件之形式審查原則。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前述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強制執行者,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本票如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苟發票人抗辯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即應由發票人負舉證之責,且此乃關係執票人得否行使追索權之實體問題,亦應由票據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三、經查,相對人以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06年8月20日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18紙為證,且經原審依形式上審核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違誤。抗告人雖以前詞抗辯提起本件抗告,然系爭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本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又時效是否完成仍涉及有無中斷事由、有無提示及如何計算等實體上之爭執,而票載之發票日、到期日僅為判斷基準之一,且抗告人提出時效抗辯,相對人於提示後或亦有時效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尚難依形式審查遽認顯有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之情事,尚與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非抗字第27號裁定意旨之案例事實原審業經詢問執票人而確認未有時效中斷不同,抗告人執情節不同之他案裁定據為主張,自無可採。是抗告意旨所述,均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抗辯,非經實體調查不能作成判斷,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鄭珮玟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郁惠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76│├─┼──────┼─────┼────┤│2│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78│├─┼──────┼─────┼────┤│3│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79│├─┼──────┼─────┼────┤│4│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80│├─┼──────┼─────┼────┤│5│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83│├─┼──────┼─────┼────┤│6│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84│├─┼──────┼─────┼────┤│7│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85│├─┼──────┼─────┼────┤│8│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86│├─┼──────┼─────┼────┤│9│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87│├─┼──────┼─────┼────┤│10│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88│├─┼──────┼─────┼────┤│11│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89│├─┼──────┼─────┼────┤│12│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90│├─┼──────┼─────┼────┤│13│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91│├─┼──────┼─────┼────┤│14│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92│├─┼──────┼─────┼────┤│15│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93│├─┼──────┼─────┼────┤│16│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94│├─┼──────┼─────┼────┤│17│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95│├─┼──────┼─────┼────┤│18│106年3月25日│10,000元│576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