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遺產分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63號原告 曹金鳳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
參加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婷
高宸鈞 被告 洪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被告 洪新發
洪靜柔 顏浩城 (原名 顏士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遺產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