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4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427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柒佰元,㈡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柒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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