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 黃士人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肆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萬叁仟柒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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