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朴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朴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朴簡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懋勳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924號、101年度偵緝字第243號、101年度偵字第6478號、101年度偵字第6625號、101年度偵字第6668號、101年度偵字第6734號、101年度偵字第6842號、101年度偵字第6877號、101年度偵字第6946號、101年度偵字第7013號、101年度偵字第7192號、101年度偵字第7833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自白犯罪(102年度易字第17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任懋勳共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印章壹枚,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任懋勳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且現今一般金融機構帳戶之申請甚為簡易方便,如係基於正當用途而有使用帳戶之必要,通常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辦理即可,本無借用他人帳戶之必要,苟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因帳戶所有人與實際使用者不同,使用者即可藉此躲避檢警追查,作為財產犯罪工具,竟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胖 」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竊鴿勒贖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犯意聯絡,先由「小胖」於民國100年10月中旬某日上午
10時許,偕同任懋勳前往嘉義市○○路○○○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簡稱臺灣企銀)嘉義分行前,由「小胖」拿新台幣(以下同)1,000元給任懋勳進入開立00000000000號帳戶並申請提款卡,任懋勳於數日後接到臺灣企銀嘉義分行「業已辦妥」之電話通知,任懋勳立即約「小胖」於同日下午3時許,在該分行前見面,任懋勳便將剛取得之該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小胖」,供作「小胖」所屬竊鴿勒贖犯罪集團恐嚇取財之用,而存摺及印鑑仍由任懋勳保管並謹記密碼,以便自己隨時可自該帳戶提領由犯罪集團恐嚇取財得來之金錢。嗣該竊鴿勒贖犯罪集團成員自100年11月14日10時許起至同年月17日9時許止,趁附表所示鴿主放飛訓練賽鴿之際,由竊鴿勒贖集團成員分12次在山區架網竊得賽鴿後,再由竊鴿勒贖集團成員分12次以電話聯絡附表所列之 陳水成 等12名鴿主,恫嚇渠等如欲贖回其所有之賽鴿,需分別匯款如附表所載之金額至任懋勳所有之上開帳戶,致陳水成等12名鴿主心生畏懼而均依指示匯款。旋於100年11月14日第1筆6萬元贓款入帳時,任懋勳即依「小胖」之指示,與「小胖」約在嘉義縣政府附近的統一便利商店見面,再由任懋勳進入該便利商店,親自持「小胖」剛才在店前當場交付上揭帳戶之提款卡各提領3萬元及2萬9,000元,「小胖」則在店外等候,以免被提款機之監視器照攝到「小胖」之身影而被循線查獲整個犯罪集團之犯行,俟任懋勳將帳戶內之現金合計5萬9,000元領出後,任懋勳則從中獲得9,000元作為出借帳戶及代領款項之酬勞,隨後任懋勳再將提款卡返還「小胖」以供犯罪集團成員隨時提領贓款之用,渠等以此方式多次恐嚇取財得手。嗣後任懋勳因不知該帳戶已於100年11月17日遭警通知而凍結,仍於100年11月30日持存摺及印鑑前往上揭分行,欲自該帳戶內現有之2萬6,282元之中提領2萬6,000元被拒,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任懋勳並於偵查中提出該帳戶之印鑑1枚扣案。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任懋勳之警詢、偵查及本院中自白。
(二)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
(三)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匯款記錄及交易明細。
(四)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101年10月26日101嘉義字第050-1號函暨被告帳戶交易明細、被告開戶印鑑卡。
(五)扣案印章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要旨參照)。亦即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即使其所為之手段,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仍屬當之,且其通知危害之方法僅須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均屬之。查鴿主為讓賽鴿參加比賽,莫不投資許多金錢加以照顧及訓練,被告所屬之竊鴿勒贖集團利用鴿主對賽鴿呵護備至及害怕如失去賽鴿,將受有不小損失之心理,先竊得賽鴿後,再撥打電話向附表所示鴿主恫稱:若要贖回賽鴿,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使上開被害人均理解其意為如不依指示匯款賽鴿遭到不測而心生畏懼,乃依指示將指定之款項匯入被告任懋勳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由被告或由被告所屬竊鴿集團成員提領後朋分,各次擄鴿勒贖之行為均各該當恐嚇取財之要件,至為顯然。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同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被告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竊鴿集團成員就上開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各次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示願受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之科刑範圍,並經本院記明筆錄,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生活所需,明知賽鴿為鴿主辛苦培訓養成,仍與他人共同謀議竊取賽鴿後,取得賽鴿或鴿主資料,以電話恐嚇鴿主匯入現金,行為危害良善風俗及社會治安,而賽鴿為鴿主飼養之寵物或為競賽之飛禽,如不慎落陷鴿網中,常受有斷翼傷害致競賽能力降低,價值亦隨之銳減,對於被害鴿主亦造成重大損害,被告所為嚴重漠視他人財產法益,犯行皆不應輕縱;惟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並表悔意,態度尚佳,且前無其他前科、素行良好暨審酌其犯罪動機、專科畢業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依被告之求刑範圍,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印章1枚,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恐嚇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7號卷第28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至被告帳戶內遭凍結之現金新臺幣26,282元為遭詐騙之被害人所有,而非被告或其他共犯所有,自應發還給被害人,故亦不予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謝其達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錄本案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接獲竊鴿勒贖集團│竊鴿勒贖電話之談話│匯款時間│匯款地點、銀│匯款金額│所犯罪名及科刑│││告訴人│電話時間│內容││行│││├──┼───┼────────┼─────────┼───────┼──────┼───────┼─────────┤│1│ 謝岳宏 │100年11月14日│謝岳宏所有賽鴿在飛│100年11月14日│雲林縣虎尾鎮│6萬元│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10時│行途中被攔捕9隻,│12時2分│臺灣企銀││,處有期徒刑伍月,│││││若要贖回賽鴿,必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匯款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折算壹日;又│││││6萬元至指定帳戶。││││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印章壹枚,沒收之│││││││││。│├──┼───┼────────┼─────────┼───────┼──────┼───────┼─────────┤│2│ 李子能 │100年11月16日│李子能所有賽鴿在飛│100年11月16日│桃園縣龜山鄉│3,787元(含手│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10時│行途中被攔捕,若要│某時│全家便利商店│續費17元,實際│,處有期徒刑貳月,│││││贖回賽鴿,必須匯款││ATM│匯入被告帳戶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787元至指定帳戶│││額為3,770元)│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印章壹枚,沒收之│││││││││。│├──┼───┼────────┼─────────┼───────┼──────┼───────┼─────────┤│3│ 湯宇軒 │100年11月16日│湯宇軒之父所有賽鴿│100年11月16日│桃園縣楊梅市│4,090元。│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10時│在飛行途中被攔捕,│20時58分│某銀行ATM││,處有期徒刑貳月,│││││若要贖回賽鴿,必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匯款4,090元至指定││││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帳戶。││││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印章壹枚,沒收之│││││││││。│├──┼───┼────────┼─────────┼───────┼──────┼───────┼─────────┤│4│ 李樹明 │100年11月16日│李樹明所有賽鴿在飛│100年11月16日│臺北市│3,077元(含手│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12時│行途中被攔捕,若要│13時51分│某銀行ATM│續費17元,實際│,處有期徒刑貳月,│││││贖回賽鴿,必須匯款│││匯入被告帳戶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077元至指定帳戶│││額為3,060元)│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印章壹枚,沒收之│││││││││。│├──┼───┼────────┼─────────┼───────┼──────┼───────┼─────────┤│5│ 陳世凱 │100年11月16日│陳世凱所有賽鴿在飛│100年11月16日│新北市板橋區│4,060元│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13時│行途中被攔捕,若要│13時後某時│某銀行自動櫃││,處有期徒刑貳月,│││││贖回賽鴿,必須匯款││員機(下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4,060元至指定帳戶││稱ATM)││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印章壹枚,沒收之│││││││││。│├──┼───┼────────┼─────────┼───────┼──────┼───────┼─────────┤│6│陳水成│100年11月16日│陳水成所有賽鴿在飛│100年11月17日│新竹市│3,500元│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17時│行途中被攔捕,若要│9時51分│臺灣企銀││,處有期徒刑貳月,│││││贖回賽鴿,必須匯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500元至指定帳戶││││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印章壹枚,沒收之│││││││││。│├──┼───┼────────┼─────────┼───────┼──────┼───────┼─────────┤│7│ 張偉林 │100年11月16日│張偉林所有賽鴿在飛│100年11月17日│桃園縣大溪鎮│4,000元│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18時│行途中被攔捕,若要│9時49分│大溪南興郵局││,處有期徒刑貳月,│││││贖回賽鴿,必須匯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4,000元至指定帳戶││││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印章壹枚,沒收之│││││││││。│├──┼───┼────────┼─────────┼───────┼──────┼───────┼─────────┤│8│ 王進良 │100年11月17日│王進良所有賽鴿在飛│100年11月17日│苗栗縣三義鄉│3,000元。│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7時│行途中被攔捕,若要│9時59分│渣打銀行││,處有期徒刑貳月,│││││贖回賽鴿,必須匯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000元至指定帳戶││││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印章壹枚,沒收之│││││││││。│├──┼───┼────────┼─────────┼───────┼──────┼───────┼─────────┤│9│ 李正鋒 │100年11月17日│李正鋒所有賽鴿在飛│100年11月17日│苗栗市│3,750元。│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某時│行途中被攔捕,若要│10時14分│ 萬泰 銀行ATM││,處有期徒刑貳月,│││││贖回賽鴿,必須匯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750元至指定帳戶││││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印章壹枚,沒收之│││││││││。│├──┼───┼────────┼─────────┼───────┼──────┼───────┼─────────┤│10│ 劉安淇 │100年11月17日│劉安淇所有賽鴿在飛│100年11月17日│桃園縣中壢市│4,000元。│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8時│行途中被攔捕,若要│10時35分│臺灣企銀││,處有期徒刑貳月,│││││贖回賽鴿,必須匯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4,000元至指定帳戶││││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印章壹枚,沒收之│││││││││。│├──┼───┼────────┼─────────┼───────┼──────┼───────┼─────────┤│11│ 詹文宏 │100年11月17日│詹文宏所有賽鴿在飛│100年11月17日│苗栗縣後龍鎮│3,000元。│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9時│行途中被攔捕,若要│9時37分│渣打銀行││,處有期徒刑貳月,│││││贖回賽鴿,必須匯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000元至指定帳戶││││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印章壹枚,沒收之│││││││││。│├──┼───┼────────┼─────────┼───────┼──────┼───────┼─────────┤│12│ 何英廷 │100年11月16日│何英廷所有賽鴿在飛│100年11月16日│桃園縣桃園市│4,080元。│任懋勳共同犯竊盜罪││││18時│行途中被攔捕,若要│19時│中正路某銀行││,處有期徒刑貳月,│││││贖回賽鴿,必須匯款││ATM││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4,080元至指定帳戶││││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印章壹枚,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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