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瑞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瑞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瑞堂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部分則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就其所犯上開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戊)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並衡酌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佑儒編號12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11日111年3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65、716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483號111年度訴字第535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9日111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483號111年度訴字第535號確定日期111年6月17日111年7月28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