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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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
第2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原告 周憶如 被告 陽文豪 被告 陳玉峯 被告 陳俊穎 被告 楊昇峰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李立傑
法官劉敏芳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