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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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9號聲請人 辜家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原提出之聲請狀其中狀尾之具狀人處,聲請人漏未簽
名或蓋章,應予補正(◎請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具狀人處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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