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合併分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洪木火 代理人 石明秀 被告 洪木村
洪蔡鴛鴦 吳慶煌
66號 吳資煌 吳國欽 吳正義 吳生 吳進火 石欽寶 石欽輝 張金妹 蕭建民 蕭建欣 蕭建智 陳秋鎮
16 劉榮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合併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70,3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5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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