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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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92號聲請人 陳月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付款銀行所出具之止付通知書正本或其他足以釋明聲請人遺失證券之資料。
二、本院83年度催字第2357號裁定正本。
三、所遺失之支票是否載有受款人?若聲請人非受款人,並提出聲請人具票據權利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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