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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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81號
106年度易字第293號106年度易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尉寧選任辯護人康家穎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蘇珍芬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