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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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竹秩字第29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 侯冠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5月14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163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冠廷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侯冠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5月7日8時49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區○○路0000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撿拾地上石頭朝行經之機車騎士投擲具有殺傷力之石頭。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目擊者 姜冠亨 於警詢之證述、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依法裁罰。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動機、情節、智識、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與坦認之態度,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慧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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