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 盧明利 代理人 盧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盧明利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香山分社113年1月30日13,884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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