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陳昱伶 被告 劉文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3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建慶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