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4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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