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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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消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債務人 游玉玲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曹峸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理人 蘇淑萍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代理人 黃朝掌 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公告、寄送予債權人完畢。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發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