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51號原告 陳秋文陳懷碧 即陳.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玫樺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鈞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