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振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振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振聰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6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5年4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