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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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金清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金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紀金清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6年12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1月13日,有該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潘宜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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