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84號
原告 王鴻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婉婷 、 王明駿 、 張蕙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就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部分,應提出向所屬公司申請之請假單、本件事故後2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資料等證物影本。
二、原告所提估價單並未蓋有修車廠章,且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三、請提出車牌號碼「NGM-6885」號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四、原告就安全帽損害部分,請陳報使用年數多少。原告如非安全帽之所有人,另應提出本件安全帽受損部分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五、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六、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最新戶籍謄本、行車執照外),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