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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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潘家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家雄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下列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似有缺漏(原因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一行之記載與次頁文字無法連貫),應提出完整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土記登記謄本所載抵押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許○○、邱○○之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