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洪黃素卿 訴訟代理人 洪進福 被告 王天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64號;原案號:10
4年度審交易緝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凌浚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