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上訴人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陳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瑩 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佰陸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叁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