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94號上訴人 林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年青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