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6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毀損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臺南縣官田鄉農會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於民國98年12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臺南縣官田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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