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16號原告佰欣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與被告億美盒餐有限公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載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如未依期補正,逕駁回其訴訟。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茲依法裁定命其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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