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7年4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