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2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穗姚選任辯護人李祐銜律師
陳信維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8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穗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貳場次之法治教育。
未扣案偽造之「 馮貫哲 」印章壹顆及如附表「偽造之文件、欄位」欄所示偽造之「馮貫哲」署名拾壹枚、印文參拾壹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取得馮貫哲之駕照及代刻告訴人之印章」更正為「取得馮貫哲之駕照且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盜刻並取得馮貫哲之印章1顆」、第9行「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更正為「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第10行「告訴人」更正為「馮貫哲」;且附件之附表補充更正為如後之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本件被告江穗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告訴人馮貫哲印章之行為,為間接正犯。另被告分別偽造如附表「偽造之文件、欄位」欄所示告訴人印文、署名之行為,均係各該欄所示偽造之文件(即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各該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加以,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9、10,以及如附表編號7、17、19部分,既分別於民國107年4月2日、同年10月3日,各由被告於同日偽造被害人馮貫哲署名、印文,復持以向產險公司送件行使,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內所為,是其前開行為(即如附表編號1、9、10;如附表編號7、17、19部分)各自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亦即如附表編號1、9、10論以一罪;如附表編號7、17、19論以一罪)。再被告所犯上開16罪間(即除如附表編號1、9、10;如附表編號7、1
7、19部分各論以一罪外,其餘如附表各編號【即附表編號2至6、編號8、編號11至16、編號18、編號20】均各論以一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計16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因便宜行事,竟分別於附表所示出險日期,在附表各編號所示文件上偽造告訴人之署名、印文,損害告訴人、上正公司管理車輛維修及附表所示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保險理賠之正確性,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於偵查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調解條件為賠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獲得被害人的原諒,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偵卷第203頁、第373頁),兼衡被告偽造署名、印文及文件之數量之犯罪情節,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參酌前開犯罪情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後段所示,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如主文第一項後段所示,以資懲儆。至本件案情相對單純,且本院所諭知者,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認無通知被告就定其應執行刑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再者,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又已於偵查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具告訴人撤回告訴,均如前述,是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然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並促其建立起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另認有課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因短期自由刑之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五、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53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盜刻「馮貫哲」之印章1顆,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文件上偽造之「馮貫哲」署名、印文(署名共11枚、印文共31枚),徵之上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如附表「偽造之文件、欄位」欄所示偽造之私文書,固俱係本件被告犯罪所生之物,惟業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公司而行使之,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保險公司賠案號碼車牌號碼出險日期(民國)偽造之文件、欄位理賠金額(新臺幣)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507L301043(聲請書誤載為07L301043,應予更正)AWA-1906107/4/2富邦產險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之本人(車主本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2萬8,904元2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507L302335(聲請書誤載為07L302334,應予更正)AWA-1908107/6/25富邦產險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之本人(車主本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3萬2,592元3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0419A100295AKE-7022108/6/28富邦產險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之本人(車主本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3萬440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富邦(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名1枚4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0419A100566AZZ-2372108/9/21富邦產險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之本人(車主本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3萬880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富邦(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名1枚5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0419A100816BAF-9803108/11/29富邦產險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之本人(車主本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2萬4,600元6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0420A100032BAH-6329109/1/6富邦產險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之本人(車主本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1萬8,496元7泰安產物5007R0226AWC-2082107/1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之被保險人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1萬2,416元8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JE800157(聲請書誤載為JE800157,應予更正)AVY-7250107/2/5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之被保險人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2萬8,860元9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807A00372AWA-1890107/4/2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1萬5,837元10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807A00373AWA-1875107/4/2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1萬9,378元11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807A00721(聲請書誤載為102807A00722,應予更正)AKE-7033107/6/2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2萬3,273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第一(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名1枚12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808A00960AZZ-9715108/7/31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1萬9,000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第一(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名1枚13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808A01273BAF-9802108/10/1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2萬1,296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第一(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名1枚1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809A00381BAH-6331109/3/29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9,128元(聲請書誤載為1萬2,813元,應予更正)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第一(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名1枚15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809A00983BAH-6331109/8/10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1萬2,813元(聲請書誤載為9,128元,應予更正)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第一(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名1枚16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D1520Z051041(聲請書誤載為Z000000000000,應予更正)BDX-1053109/6/13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位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1萬7,784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旺旺友聯(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名1枚17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607CBC0000000(聲請書誤載為1607CBC001987,應予更正)AKE-7021107/10/3新光產物保險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之被保險人簽帳欄位、申請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4枚2萬3,256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新光(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名1枚18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503QR29424(聲請書誤載為1503QR2924,應予更正)AWB-6131107/9/19國泰產險車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3萬623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國泰(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名1枚19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503QR30951AWC-2087107/10/3國泰產險車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1萬8,000元20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503SR18118BDX-8052109/6/1國泰產險車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1萬8,000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國泰(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名1枚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8021號被告江穗姚(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李祐銜律師
陳信維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穗姚任職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鳳山營業所(址設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下稱上正公司),負責辦理修繕汽車之保險理賠事宜,馮貫哲則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擔任上正公司業務代表。馮貫哲於106年9月21日,因駕駛不慎,致上正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毀損送至上正公司鳳山服務部修繕,江穗姚於該次辦理理賠事宜時,取得馮貫哲之駕照及代刻告訴人之印章,嗣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上正公司如附表所示車輛遭受損壞須修繕時,為便宜行事,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未經馮貫哲之同意,利用前揭辦理理賠出險之告訴人印章,在附表所示文件及欄位,偽造「馮貫哲」之印文及偽簽「馮貫哲」署押,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以「馮貫哲」為駕駛人名義之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及估價單之私文書,並持向附表所示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用小客車之保險理賠,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馮貫哲、上正公司管理車輛維修之正確性及附表所示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保險理賠之正確性。嗣於112年6月13日馮貫哲取得其保險理賠明細資料,始知上情。
二、案經馮貫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江穗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偽造附表所示告訴人印文及署押之事實。㈡告訴人馮貫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未授權被告於附表所示文件用印及簽名之事實。㈢1.告訴人提出之理賠明細資料2.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7日富保業字第1120012326號函、113年2月7日富保業字第1130000678號函附理賠資料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5日(112)個理字第354號函附理賠資料4.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5日函附理賠資料5.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4日一產服字第1120000059號函附理賠資料6.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6日(112)旺總車賠字第1985號函附理賠資料7.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日新產法簡發字第1120000426號函附理賠資料8.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3日國產字第1121100251號函、113年1月25日國產字第1130100248號函附理賠資料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理賠文件盜蓋告訴人印文及偽造署押,並持向附表所示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自用小客車之保險理賠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上開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附表編號1、9、10,編號7、17、19部分,既係分別於107年4月2日、同年10月3日由被告在同日偽造告訴人署押、印文,及持以向產險公司送件行使,顯係出於同一犯罪動機及目的,行為具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可評價為刑法上一行為。被告就附表編號1、9、10(一罪),編號7、17、19(一罪)及編號2至6、8、11至16、18、20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於被告所偽造告訴人「馮貫哲」名義之上開印章及附表所示印文、署押,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檢察官鄭玉屏附表:
編號保險公司賠案號碼車牌出險日期偽造之文件、欄位理賠金額(新臺幣)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7L301043AWA-1906107/4/2富邦產險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之本人(車主本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2萬8,904元2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7L302334AWA-1908107/6/25富邦產險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之本人(車主本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3萬2,592元3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0419A100295AKE-7022108/6/28富邦產險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之本人(車主本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3萬440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富邦(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押1枚4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0419A100566AZZ-2372108/9/21富邦產險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之本人(車主本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3萬880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富邦(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押1枚5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0419A100816BAF-9803108/11/29富邦產險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之本人(車主本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2萬4,600元6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0420A100032BAH-6329109/1/6富邦產險汽(機)車車險理賠申請書之本人(車主本人)欄位及被保險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1萬8,496元7泰安產物5007R0226AWC-2082107/1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之被保險人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1萬2,416元8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JE800157AVY-7250107/2/5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之被保險人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2萬8,860元9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807A00372AWA-1890107/4/2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1萬5,837元10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807A00373AWA-1875107/4/2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1萬9,378元11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807A00722AKE-7033107/6/2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2萬3,273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第一(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押1枚12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808A00960AZZ-9715108/7/31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1萬9,000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第一(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押1枚13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808A01273BAF-9802108/10/1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2萬1,296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第一(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押1枚1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809A00381BAH-6331109/3/29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1萬2,813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第一(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押1枚15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809A00983BAH-6331109/8/10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9,128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第一(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押1枚16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000BDX-1053109/6/13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位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2枚1萬7,784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旺旺友聯(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押1枚17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607CBC001987AKE-7021107/10/3新光產物保險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之被保險人簽帳欄位、申請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共4枚2萬3,256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新光(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押1枚18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503QR2924AWB-6131107/9/19國泰產險車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3萬623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國泰(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押1枚19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503QR30951AWC-2087107/10/3國泰產險車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1萬8,000元20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503SR18118BDX-8052109/6/1國泰產險車險理賠申請書之駕駛人簽章欄位盜蓋「馮貫哲」印文1枚1萬8,000元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修國泰(乙免)保險公司汽車修理估價單之車主簽名欄位偽簽「馮貫哲」署押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