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77號聲請人 林雯雯 相對人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萬5,2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
107年度重訴字第524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5,200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5,2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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