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啟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啟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林啟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確定│確定││││││審│日期│判決│日期│├────┼───┼────────┼─────┼────┼──┼──┼──┤│施用第一│有期徒│98年12月7日│98年度毒偵│本院99年│99年│同前│99年││級毒品│刑8月││字第9237號│度訴字第│7月││8月│├────┼───┼────────┤│411號│21日││20日││施用第二│有期徒│98年12月7日│││││││級毒品│刑4月│││││││├────┼───┼────────┼─────┼────┼──┼──┼──┤│施用第一│有期徒│99年1月7日22時│99年度毒偵│本院99年│99年│同前│99年││級毒品│刑8月│50分許採尿前回溯│字第733號│度訴字第│7月││8月││││26小時內某時││649號│29日││30日│├────┼───┼────────┤││││││施用第二│有期徒│99年1月7日22時│││││││級毒品│刑4月│50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有期徒│99年7月10日採尿│99年度毒偵│本院99年│99年│同前│99年││級毒品│刑5月│前回溯96小時內│字第6447號│度簡字第│11月││12月││││某時││9010號│11日││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