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2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輔基 代理人 黃庭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吳克雯┌──────────────────────────────────────────────┐│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106年12月11│11,963,592元│JD0000000││││院 傅雲慶 │行│日││││├──┼─────────┼─────────┼──────┼──────┼──────┼──┤│002│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106年12月11│16,964,026元│JD0000000││││院傅雲慶│行│日││││├──┼─────────┼─────────┼──────┼──────┼──────┼──┤│003│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106年12月7日│393,931元│JE0000000││││院 周德陽 │行│││││├──┼─────────┼─────────┼──────┼──────┼──────┼──┤│00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106年12月7日│241,818,837│JE0000000││││院周德陽│行││元│││├──┼─────────┼─────────┼──────┼──────┼──────┼──┤│005│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106年12月11│172,536,769│JE0000000││││院周德陽│行│日│元│││├──┼─────────┼─────────┼──────┼──────┼──────┼──┤│006│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106年12月11│2,915,488元│JE0000000││││院周德陽│行│日││││├──┼─────────┼─────────┼──────┼──────┼──────┼──┤│007│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106年12月11│620,789元│JE0000000││││院周德陽│行│日││││├──┼─────────┼─────────┼──────┼──────┼──────┼──┤│008│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106年12月11│4,738,682元│JE0000000││││院周德陽│行│日││││├──┼─────────┼─────────┼──────┼──────┼──────┼──┤│009│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106年12月11│2,964,296元│JE0000000││││院周德陽│行│日││││├──┼─────────┼─────────┼──────┼──────┼──────┼──┤│010│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106年12月11│8,914,836元│JE0000000││││院周德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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