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0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柯貿棋 代理人 薛逢逸 律師債務人 郭太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郭太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9年5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34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5月20日至129年5月19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郭太偉。嗣債務人郭太偉分別於89年5月29日、89年8月2日、90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95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及借款期間,並約定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另債務人於89年3月6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亦欠有消費款及循環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777,71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郭太偉已於民國96年4月3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柯貿棋,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信用卡申請書、貸款申請書、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龍井區│新東││734│90.32│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788│地號:龍井區新│住商用│總面積:145.12││全部││││東段734│加強磚造│層次面積│││││├───────┤層數:002層│1層:37.31│││││○○○區○○○路││2層:73.31││││││269巷36號││騎樓: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