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98年11月10日寄存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98年11月30日屆滿,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即於98年7月14日即合法提出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98年12月22日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而該裁定正本已於99年1月21日送達被告因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收執無訛,亦有送達證書
1份附卷可參,是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期間應於99年1月28日屆滿,然被告仍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已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