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海商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海商小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曜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訴訟代理人  洪正雄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運送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委託聲請人運送如附表所示之貨物,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
,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
貨人;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
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並通知托運人或受貨人;運送人對於
前二項之貨品,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
費用,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海商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4年5月間委託聲請人運送
貨物一批,運送至目的地PENANG,該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始
終未見相對人前來提領貨物交還貨櫃,經聲請人催告後仍置
之不理,依相對人所提出之商業發票記載,是該貨物僅價值
新臺幣9,000元,惟貨櫃使用費與場地費自94年6月25日起至
94年11月10日止已累計為美金4,876.99元(依起訴當日匯率
1:33.5計算,折合新臺幣約163,379元),是該批貨物價值已
顯不足抵償寄倉費用,為此聲請拍賣該貨物,並提出提單、
船公司電子郵件、商業發票各1份及存證信函3份為證。
三、依首揭規定,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邱飛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