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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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320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又不合於同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百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債權人自陳債務人乙○○之地址為台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揆諸前引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不能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小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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