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52號債權人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上列債權人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東敬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東敬企業社已經停業在案,請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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