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74號上訴人 鄭陸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偉志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6,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