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侑誠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侑誠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吳侑誠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
8年3月15日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適用情形,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搶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819號、107年度訴字第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確定,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自108年5月2日起借提執行上開案件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號判決各1份、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共2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既已另案入監執行,應無再犯同一犯罪之虞。是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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