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3號聲請人 林永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金塗 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新竹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查報相對人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聲請調解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