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曾語蘋 相對人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君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21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4月1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04年4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與聲請人訂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惟嗣後因相對人發生協議書約定之違約情事,致其如未依約清償時,該積欠之款項經催告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交易所生之違約損失為美金382,374.47元,相對人未依約按期清償,尚積欠3,501,751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金融交易總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暨增補條款、金融商品交易清償協議書、和解書、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紀錄、郵局存證信函暨掛號函件執據等資料為證。另經本院於112年8月23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其仍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後龍鎮龍坑435208.03全部2苗栗縣後龍鎮龍坑1491390.26全部附表二: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龍坑段43地號龍坑里15鄰十班坑153之8號住家用、鋼架浪板造一層:157.5合計:157.5全部24龍坑段43地號龍坑里15鄰十班坑153之8號工業用、鋼架石棉瓦一層:1218合計:1218全部35龍坑段43地號龍坑里15鄰十班坑153之8號守衛室、鋼筋混凝土造一層:27.3合計:27.3全部45-1龍坑段43地號龍坑里15鄰十班坑153之9號工業用、RC構造、鋼架造一層:679.54地下一層:123.58合計:803.12平台:114.8全部513龍坑段149地號龍坑里15鄰十班坑153之8號工業用、鋼架石棉瓦一層:735合計:73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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