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26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貴愛 、 張貴忠 、 張貴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張明榮 所有坐○○○區○○段○○○○號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原提出之不動產附表漏○○○區○○段○○○○號,請更正後提出正確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