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95號聲請人 程冠瑋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相對人 程嘉勝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程冠瑋請求相對人程嘉勝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264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件為憑。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程冠瑋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程冠瑋105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0元、財產總額為
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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