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0號聲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聯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