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聲請人 吳崇文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1〉×10×34元=2,380元)。
二、請詳實陳報聲請人更生前2年之各項保險給付、各類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二年內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請陳報前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交通費1,
500元、電話費1,200元、雜支及醫療費1,500元,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詳實說明電話費支出每月1,200元之必要性。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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