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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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0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正福具保人李正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773
4號、105年度偵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正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正福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李正義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4份、個人戶籍資料3份、拘提報告書3份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黃乃瑩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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