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瑛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晚上10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往土城方向行駛,行經環河西路4段與光環路
1段口,本應注意駕駛人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車,且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能事,貿然闖越紅燈,適有告訴人 廖家慶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環河西路往新店方向直行,因閃避不及人車倒地,告訴人因而受有左膝鈍挫傷及左手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廖家慶告訴被告陳世瑛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