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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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美豪選任辯護人黃國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侵訴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罪嫌重大,且經本院第2次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2年1月27日起羈押在案。茲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經本院同意,由檢察官指揮自112年4月13日起將被告送監執行另案刑期,此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執酉字第15102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考,被告既另案入監執行中,即無逃亡之可能,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應自112年4月13日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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