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8號原告 萬冠群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被告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妙娟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 律師
呂曼蓉 律師 杜柏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雙方認為有續行和解協商之必要,因而具狀請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聲請再開辯論程序,因認其聲請並非無由,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曾東紅